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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祥山与如皋市公安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储祥山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行诉初字第003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收到其起诉状后,未进行协调,且未能在7天内审查立案,程序违法;其起诉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储祥山要求如皋市公安局履行公开“2013年11月12日你局成*局长的工作安排”,该事项是如皋市公安局对其工作人员的内部管理行为,如皋市公安局并无公开的法定职责。储祥山以如皋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本案之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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