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南通市民政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邮寄起诉材料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5月14日立案后,于5月15日向被告南通市民政局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于2015年8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周**自愿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