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园路**主委员会与南通市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园路**主委员会不服被告南通市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园路**主委员会于2015年6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园路**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园路**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园路12号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