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通市**督管理局与南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督管理局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通城)质监罚字(2014)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南通质**城区分局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了(通城)质监罚字(2014)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南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玫瑰香醋200瓶,成本价0.82元/瓶,销售价1.1元/瓶,货值金额220元。货款未结算。原南通质**城区分局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调查,并于同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南通**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编号JS2014MGC0017号《检验报告》、(通城)质监检字(2014)1118号《检验结果告知书》,告知可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南通质**城区分局或检测机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即视为放弃该权利。同日,原南通质**城区分局向被执行人南通**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监督检查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通**有限公司立即召回日期编号为2014年8月31日的不合格玫瑰香醋,但被执行人南通**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12月8日,原南通质**城区分局向被执行人南通**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12月18日,原南通质**城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南通**有限公司停止在香醋中使用糖精钠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该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2月18日送达被执行人南通**有限公司。

因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需要,原南通质**城区分局被撤销,根据《中共南**办公室文件﹤港闸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港闸办发(2014)68号)的精神,自2014年12月31日起,原南通质**城区分局所承担的管理港闸区域内的职责由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港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请求情况

被执行人南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港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被执行人南通**有限公司送达了港市监催执字(2015)00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责令被执行人南通**有限公司在接到催告书之日后十日内履行处罚决定及加处罚款,同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等。被执行人南通**有限公司仍未自动履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南通质**城区分局作出的(通城)质监罚字(2014)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无损害被执行人南通**有限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法应当准予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南通市**督管理局申请的原南通质**城区分局作出的通(通城)质监罚字(2014)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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