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范*高诉被告海门市民政局民政行政审批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海门市民政局主动撤销被诉《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不予批准告知单》。原告范*高于2015年6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范*高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钱海军与南通市**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朱**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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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海军与中国银行**通监管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2)
海门市**镇食品站与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