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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海门市民政局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范*高诉被告海门市民政局民政行政审批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海门市民政局主动撤销被诉《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不予批准告知单》。原告范*高于2015年6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范*高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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