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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镇食品站与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海门市**镇食品站不服被告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理,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并于3月12日向被告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杨**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海门市**镇食品站于2015年3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海门市**镇食品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门市**镇食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门**镇食品站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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