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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南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南通市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于2月13日向被告南通市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4月15日以被告南通市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庭前提供了通崇政建*(2012)73号文件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被告南通市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愿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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