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秦*诉被告海门市三星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秦*于2015年4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秦*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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