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不服被告南通市**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中,因原告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蔡**一审行政裁定书
何**一审行政裁定书
钱海军与南通市**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南通市**督管理局与南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钱海军与南通市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何**与南通市**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曹*与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