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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南通市**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不服被告南通市**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中,因原告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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