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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南通市通**育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行诉初字第007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南通市通**育委员会(以下简称通**生委)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通人口计生征(2011)38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由马**代蔡*收取,但蔡*未委托其签收,与其也没有任何关系,马**还是通**生委上述文件的送达人,况且该文件是在2014年3月11日才送达。在该决定书规定程序未完情况之下,通**生委直接以上述决定书为依据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院)申请强制执行,通**院据此作出(2012)通非诉行审字第0286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且通**院已对蔡*采取了强行扣划存款46200.65元的执行措施。蔡*请求:依法确认通**生委作出的上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违法;依法撤销通**院作出的(2012)通非诉行审字第0286号行政裁定书,并赔偿蔡*损失46200.65元。但原审法院错误认为上述请求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通**生委于2011年8月18日对蔡*、施**作出通人口计生征(2011)38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蔡*、施**各征收社会抚养费45076元。蔡*、施**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通**生委于2012年3月15日依法向通**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同日作出(2012)通非诉行审字第0286号行政裁定书,确认通**生委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准予强制执行。蔡*在通**院作出上述生效行政裁定书后,又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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