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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明星与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陶明星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行诉初字第007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向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提交了《寻求合法财产保护申请》,请求公安机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理应采取预防违法活动的措施,预防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然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对上诉人的申请不予答复,该不予答复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请求:一、确认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二、责令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依上诉人的申请,依法履职,保护上诉人及家人的财产权、人身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上诉人陶**所诉的被诉行为,属于对陶**的权利义务并未有实际影响的行为,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陶**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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