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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南通市人民政府、南**瘤医院行政划拨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袁**因与被申请人南通市人民政府、南**瘤医院土地行政划拨决定一案,不服本院(2014)通中行初字第00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袁**申请再审称:一审合议庭两次开庭均未追加第三人,在审限届满后才追加第三人南**瘤医院参加诉讼,明显是法院工作失误导致。我在收到法院第三次开庭传票后,已与承办法官说明与开庭时间有冲突。法院送达第四次开庭传票时,邮递员给我女儿打电话要求签收法院快递,我女儿已明确告知家中无人,后邮递员再也没有上门投递。现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你院(2014)通中行初字第0026号行政裁定,依法作出实体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袁**是否构成拒签法院专递应符合《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现邮递人员投递时仅与袁**女儿电话联系一次,袁**的再审申请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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