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季*达诉被告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管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季*达于2015年5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季**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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