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确认被告未依法对江苏某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在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没有搬迁完毕的情形下非法投入生产并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行为违法。因本案涉及重复起诉,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