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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海安县角斜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国诉被告海安县角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角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向被告角斜政府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及诉状副本,被告角斜政府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本院将被告提交的答辩状及证据材料邮寄送达原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邀请了缪**、韩**两位听审员参加了听审。原告谢*国的委托代理人吴**、梁**、被告角斜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韩*、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诉称:原告之子谢**驾驶变形拖拉机经海安县角斜镇双龙村人民西桥处,因该桥桥梁断裂坍塌,谢**死亡。原告为查清事故责任原因,于2014年9月20日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要求被告公开角斜镇双龙村原人民西桥的规划、招标、勘验设计、施工、监理和维护等全套资料。被告角斜政府在收到申请后,一直未作任何答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故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后,原告收到被告角斜政府作出的答复。请求判令确认被告角斜政府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

被告辩称

被告角斜政府辩称:被告于2014年9月22日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原告未在信封封面上明确标注“信息公开”字样,因原告指定的收件人出差在外,政府的工作人员未重视该份信件,未及时拆阅。同时,由于角斜镇与老坝港镇的合并,两镇保存的档案在梳理中,被告未能及时找到该桥梁规划建设的相关材料。因此,被告未及时给予答复。在原告起诉后,被告安排人员找到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资料并提交给原告,作出了答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0日,原告谢**向被告角斜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角斜镇双龙村原人民西桥的规划、招标、勘验设计、施工、监理和维护等全套资料。被告角斜政府于2014年9月22日签收该信件后一直未作答复,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角斜政府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诉讼过程中,被告角斜政府向原告谢**提交了有关人民西桥的相关资料。原告谢**遂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被告角斜政府未按规定进行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作为行政机关的被告角斜政府,具有受理和处理原告向其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被告角斜政府未能按规定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及时答复,在未及时找到相关资料时也未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直到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后才进行答复,其行为已形成迟延答复。原告要求确认其未按规定进行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准许。庭审后,本院邀请的两位听审员一致认为:被告在庭审中承认未及时向原告提供所需信息,态度诚恳;因其未及时向原告提供所需信息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且在开庭前向原告提供了相关信息,原告应予以理解。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海安县角斜镇人民政府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对原告谢**2014年9月20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海安县角斜镇人民政府负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该院开户行:中**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政局,账号47×××82)。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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