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确认被告未依法对江苏某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自建锅炉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行为违法。因本案涉及重复起诉,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05张某某与如皋**护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谢**与海安县角斜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海安**输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如皋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葛**、朱*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国东**南京办事处诉如皋市人民政府、如皋**交易所认为房屋登记行为侵权一审行政裁定书99
戴**与海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顾**、徐**等与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蔡**与海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补偿行政裁定书
蔡*和与海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补偿行政裁定书
海安县人民政府与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