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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人民政府与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3年1月18日,海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安县政府)对被申请人作出海政征补字(2013)2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24号补偿决定)。补偿决定下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亦未履行义务。申请人海安县政府考虑到许**家庭的特殊情况,暂缓了申请强制执行程序,并多次组织与与被执行人协商但仍未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申请人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举行了听证会,海安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金**、王**,被执行人许**到庭参加了听证会。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海安县政府称,海安县政府依据海政房征字(2012)06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海安县城中坝中路(人民医院北侧)改造工程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被告申请人的房屋座落于海安镇中坝中路1号,位于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部门在与被申请人多次协商后,均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海安县政府于2013年1月18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24号补偿决定,并依法公告,向被告申请人予以送达。但被告申请人至今未完成搬迁,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推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4号补偿决定。

被申请人许**称,房屋评估报告及24号补偿决定书我都收到了。但是关于24号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我不清楚,也不知道海安县政府依据什么做出的补偿决定。我家庭比较困难,我要求申请人在中坝路上给我安排一套临街商业用房。

现查明:2012年4月25日,海安县政府作出海政房征字(2012)06号房屋征收决定并依法进行了公告,决定对南至人民医院急诊楼,北至老通扬河,东至人民医院老传染科西侧,西至中坝中路,面积为1222平方米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许**所有的住宅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合法建筑面积为92.6平方米,合法土地面积为54.8平方米。2012年5月4日,在海**证处现场监督下,经过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南通恒**询有限公司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2012年8月29日,南通恒**询有限公司就许**的被征收房屋出具了通恒评2012征(中E)F字第5号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向许**予以送达。根据评估结果,货币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为:1.房屋价值496148元;2.搬迁补偿1852元;3.临时安置补偿6667.2元;4.装饰装修补偿160286.3元;5.住宅改作经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99229.6元,合计764183.1元。现房产权调换方式征收补偿为:1.房屋价值496148元;2.搬迁补偿3704元;3.临时安置补偿6667.2元;4.装饰装修补偿160286.3元;5.住宅改作经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99229.6元,合计766035.1元。在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海安县政府与许**就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事项进行了多次协商,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海安县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决定的主要内容为:一、实行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为164183.1元,由海安县政府给付许**;二、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总补偿为766035.1元,由申请人提供海安县海安镇城市花园二21幢503室(现房)建筑面积为135.25平方米,阁楼面积为87.3平方米,用于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含阁楼)价值为652818元,海安县政府向许**支付差价113217.1元。三、被征收人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至房屋征收部门选定补偿安置方式,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逾期不选的,海安县政府按照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该条例第二十六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执行人许**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据此,海安县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责。海安县政府作出海政征补字(2013)2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补偿决定不存在《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不准予执行的情形。海安县政府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海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海政征补字(2013)24号房屋行政收补偿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具体执行由海安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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