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寿诉被告如皋市民政局要求履行五保待遇职责一案,原告吴*寿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寿于2015年2月16日以被告如皋市民政局已行文撤销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皋民信(2014)67号《关于吴*寿申请享受五保待遇信访事项答复》,即被告如皋市民政局的行政答复意见已不对原告吴*寿申办农村五保构成障碍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市民政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如皋市民政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如皋市民政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