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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南通市通州区先锋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起诉人提交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侵犯其相邻权,并要求排除对起诉人住宅的日照、采光、通风、生活的妨碍,该诉请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的范围。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陆**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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