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通市如东地方税务局与南通恒**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如东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8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作出东地税社征字(2014)3080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南通市如东地方税务局作出的东地税社征字(2014)3080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南通市如东地方税务局依法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如东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东地税社征字(2014)3080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2781元,由被申请人**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