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如皋市公安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被告如皋市公安局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市公安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吴**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如皋市公安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