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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南通市通**管理中心工伤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诉被告南通市通**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沈**以被告南通市通**管理中心已受理其申请为由,于2015年2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市通**管理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沈**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对被告南通市通**管理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通**金管理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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