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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与如皋市九华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穆**诉被告如皋市九华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穆**于2015年3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市九华镇人民政府的起诉(原告穆**申请要求公开“九华镇夏*副书记带领一帮人于2013年7月16日拆除穆**名下厂房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之信息”一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穆**撤回对被告如皋市九华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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