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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陈*向本院起诉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称:2015年3月1日,起诉人驾驶苏A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牌中型普通客车正常行驶至如皋市沿江线169km+300m处,被被起诉人执勤人员拦截,要求起诉人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并告知起诉人有驾驶与准驾车辆不符的违法行为,同时开具编号为3206822700318946号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起诉人于15日内至石庄中队接受处理。起诉人发现违法通知书中将其驾驶的非营运车辆认定为营运车辆,系认定事实错误,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编号为3206822700318946的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从起诉人提交的诉状和证据材料来看,其要求撤销的被起诉人制作的《公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仅是要求起诉人携带相关证件到被起诉人处接受处理,还没有对起诉人作出处理决定,对起诉人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实际影响,因而起诉人要求撤销的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编号为3206822700318946的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不具有可诉性。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陈*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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