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起诉人提交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起诉人就涉案房屋已签订《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起诉人因认为拆迁程序不合法而起诉,起诉人的诉请系对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该诉请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的范围。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刘**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韩**、袁**与如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如皋**护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如东县**育委员会与杜**、丁**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如东县**育委员会与杨*、姚**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如东县**育委员会与李**、何**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如皋市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钱小霞诉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丁**与如皋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穆**与如皋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