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起诉人提交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起诉人与其要求撤销的房屋所有权证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起诉人无原告主体资格,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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