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起诉人提交的起诉材料和本院已生效的(2013)东行初字第0059号判决书,已经确认起诉人与通州**区总公司并未形成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故被起诉人是否送达“分配工作通知单”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陈**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