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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韩**向本院起诉南通市通州区民政局称:起诉人与柳**于2000年11月21日进行结婚登记时,被起诉人未依法对双方的身份审查,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苏通婚字第T1350号结婚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起诉人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系2000年作出,无论起诉人何时知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从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至起诉人提起本起行政诉讼所经过的期间已经远远超出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最长不超过5年的起诉期限。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韩**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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