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于2015年2月1日以被告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管理局已履行法定职责,原告的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