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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与如皋市桃园镇人民政府、如皋市桃园镇育华村村委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桑**向本院起诉如皋市桃园镇人民政府(如皋高新区管委会)、如皋市桃园**道育华村委会)称:1991年5月15日,被起诉人扣押如皋市人民政府给其315元的火灾救济款。2001年被起诉人将其户定为社减户,2007年转为低保户,2010年被起诉人将低保每月315元秘密取消。2014年1月被起诉人以1000元补足2010年度低保款,但2011年1月后的低保款至今未发放,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对原告停放低保款每月315元一案,作出裁判处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起诉人所诉行为发生于2010年,其当时已经知道行为的内容,根据上述规定,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起诉期限。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精神,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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