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爱医院因与被上**卫生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4)东行初字第00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期间,被上**卫生局为上诉人补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诉**爱医院以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东**医院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爱医院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