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连云**卫生局于2014年12月11日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作出连区卫公罚字(2014)第B-01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魏**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申请执行人魏**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魏**自动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连云区卫生局提出撤回审查的申请。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连云区卫生局撤回审查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