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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绪娥诉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诉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万**于2015年6月26日以其向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不规范,且不是一事一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万**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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