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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陆**等与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陆**、陆**、封*、陆**不服灌云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于次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材料,并于2015年4月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陆**、陆**、陆**、原告封*的委托代理人陆**,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侍雷霆、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2月3日,被告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四原告共同申请公开的“九龙港水街二期工程地块”地块征地批文是《关于批准灌云县2009年度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并告知了查阅的方式。被告提供如下证据、依据:

1、原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

2、信息公开告知书。

以上证据证明我局已经履行了信息公开的职责,告知了原告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法律法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元月28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被告公开九龙港水街二期工程地块的征地批文。2015年2月3日,被告在《信息公开告知书》中称原告所述的地块批文是《关于批准灌云县2009年度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地(2009)23号)。原告查阅了该批文,认为该批文与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不符。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公开与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相符的政府信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四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的内容;

3、信息公开告知书;

4、原告陆**的房屋货币安置协议书;

5、行政答辩状两份;

6、苏政地(2009)23号批文网页打印件;

7、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网页打印件;

8、公告地块网页打印件;

9、成交公示网页打印件;

10、供地结果信息网页打印件;

11、九龙港房产网页介绍;

12、信息公开答复书。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局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按照法定程序对原告进行了答复。因该信息已在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公布,属于已经公开的信息,我局根据规定告知了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通过我局告知的网址,原告自行登录网站查询就可以获取。原告诉称所查阅的批文与其申请内容不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作出的告知书内容清楚明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公开的内容与其申请不符。被告对原告证据4、5、7-12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1、2、3、6无异议,认为能够证明被告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已经获取了政府信息。

本院查明

经质证,原告证据4、5、7-12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其他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作为查明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灌云县侍庄乡陆庄村村民。因该村土地被征收,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九龙港水街二期工程”地块的征地批文。被告收到该申请后,于2015年2月3日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原告征地批文的名称(《关于批准灌云县2009年度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政地(2009)23号)和网址,同时告知原告也可到被告处查阅。原告上网查询后,认为该批文与其所申请的内容不符,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关于批准灌云县2009年度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地(2009)23号)于2009年12月21日由江苏**源厅在其官方网站发布,该文件载明:同意灌云县将东王集乡元邦村,侍庄乡季尧村、陆庄村……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东王集乡元邦村,侍庄乡陆庄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案中,原告申请公开的是陆庄村“九龙港水街二期工程”征地批文,被告告知原告批文即苏政地(2009)23号文,可通过网络或者到该局查阅,而该文件明确载明了陆庄村集体农用地被批准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等内容。故被告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符合上述规定。原告诉称该批文与申请内容不符,实际上是认为有关机关的征地行为不合法,对此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陆**、陆**、封*、陆**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行营业部,账号:44×××94。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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