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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灌南县监察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不服被告灌南县监察局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灌南县监察局的委托代理人于**、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提供《关于查处灌南县国土局违法行为的申请》受理及处理结果。被告未按期答复,没有提供原告申请的信息。原告向连云港市监察局提出复议申请后,被告作出《答复》,但仍然没有提供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系违法行为。2013年8月10日,原告通过灌南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向灌南县国土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以纸质、快递方式提供信息。该局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答复,超过法定期限。原告认为信息公开答复错误,申请复议。连云港市国土局于2013年11月18日撤销灌南县国土局的答复,要求其“按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提供”。此后超过15个工作日,灌南县国土局拒不答复。灌南县国土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答复弄虚作假,拒不执行市国土局的复议决定,先是延误答复,后拒不答复,明知故犯,目无法纪,性质严重,其行为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被告作出的《答复》确认灌南县国土局一是答复延误,二是答复有误,多次被市国土局撤销。被告应该对灌南县国土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并应该从重处分。而被告的《答复》“现对经办人给予批评、责令经办该事项的科室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和诫勉谈话”不合法,没有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被告处理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违法、答复违法、存在不作为。现原告提出行政诉讼,请求确认:1、被告处理原告2014年8月2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违法;2、被告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关于杨**《行政复议申请书的答复》违法并予以撤销,判令被告提供原告申请的信息;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灌南县监察局辩称:1、原告《关于查处灌南县国土局违法行为的申请》实为信访举报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2013年12月,原告向被告的举报中心邮寄《关于查处灌南县国土局违法行为的申请》,称灌南县国土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存在行政不作为;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作出的生效复议决定,目无法纪、性质恶劣,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2014年8月2日,原告又在灌南县政府信息网站向被告申请公开《关于查处灌南县国土局违法行为的申请》受理及其处理结果。从反映的内容看,原告的申请属于信访事项,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达到查处灌南县国土局工作人员“目无法纪、性质恶劣”的违法违纪行为,原告的申请实际上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2、被告处理原告申请的过程中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已采取补救措施,不属于原告诉称的需司法确认违法的范畴。2013年8月10日,原告通过灌南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向灌南县国土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灌南县国土局延期至2013年9月16日向原告作出答复,原告于2013年9月22日向市国土局申请复议。2013年11月18日,市国土局作出行政复议书,撤销灌南县国土局答复书;2013年12月24日,灌南县国土局再次向原告作答复;2014年2月7日,原告再次向市国土局申请复议;2014年4月1日,市国土局再次撤销灌南县国土局此次答复书,2014年4月11日,灌南县国土局再次作出答复书,2014年4月24日,原告第三次申请复议,2014年6月17市国土局作出(2014)连国土资行复第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灌南县国土局对原告2014年4月11日作出的答复书。2014年8月2日,原告又在灌南县政府信息网站向被告申请公开《关于查处灌南县国土局违法行为的申请》受理及其处理结果,但由于被告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工作有误,造成此信息延迟得知,被告已认识到自身工作存有疏忽,及时与原告进行联系和沟通,争取得到其谅解,并表示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被告不存在违法的行为。对灌南县国土局以及被告迟延答复的问题分别作出了处理,且将办理情况于2014年11月21日以书面方式寄送给原告。从灌南县国土局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过程看,三次答复其申请,虽存在延迟答复,但原告诉称的拒不答复言之过重,明显与事实不符。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杨**因认为灌南县国土资源局存在拒不执行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复议决定书、不答复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违法行为,从而向被告寄交要求对灌南县国土资源局进行查处的申请;在没有收到被告对其申请的受理及处理结果的反馈情况后,原告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申请被告对原告申请的受理及处理结果向其予以公开。原告向被告提出的查处申请,内容是对灌南县国土资源局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其行为的性质属于信访举报,要求被告向其公开申请的受理及处理结果的实质系要求被告对其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处理结果进行反馈;被告所作答复属于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最**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参照该复函意见,本案应当不予受理,鉴于已经受理,应当驳回起诉。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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