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资源局与连云港市**理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市**理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2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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