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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灌南县新安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因要求被告灌南县新安镇人民政府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2015年5月19日原告以被告已经提供答复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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