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因要求被告灌南县新安镇人民政府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2015年5月19日原告以被告已经提供答复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