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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育委员会与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2)

案件描述

申请人连云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张**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连云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连卫公罚字(2014)第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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