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与董*和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3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作出新区征补字(2014)第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董*和位于新浦区海宁路原三建基地宿舍(征收编号:G-6)的房屋作出补偿决定。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7月8日,申请人以u0026ldquo;现因申请人完成对被申请人房屋的征收u0026rdquo;为由,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自行完成对被申请人房屋的征收,已无强制执行必要。申请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连云港海州区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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