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戴**等63人因与被告东海县人民政府、东海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东海县**民委员会土地征收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戴**等63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戴**等63人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戴**等63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戴**等63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