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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新诉被告启东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新诉被告启东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并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新,被告启东市水务局法定代表人顾*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启东市水务局于2014年10月14日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书面答复,主要内容为:“你所申请的‘依法公开对吴**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包括准予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水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格式依**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示范格式)及依据的法律法规’信息,本机关提供复印件一份(附后)”。

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

1、〔2014年〕启水务依复第0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明被告在法定期限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

2、(2007)占字第(033)号启东市水务局占用河道堤防工程范围申请表、吴**身份证复印件、(2007)占字第(033)号启东市水务局占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申报审批表、相关的法律法规、启水行字(2007)第(033)号准予水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相应的附件、启东市水务局勘察工作记录、吴**临时占用平面位置图,证明被告已向原告公开了其所申请的信息;

3、(2008)临占字第(011)号启东市水务局占用河道堤防工程范围申请书、(2008)临占字第(011)号启东市水务局占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申报审批表、相关的法律法规、启水行许字(2008)第(011)号准予水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相应的附件、启东市水务局勘察工作记录、油建字[2007]第57号加油站扩建批准通知书,证明被告已依法答复原告申请公开信息,被告已履行了自己的法定职责;

4、2014年第QDSWJ140918号启东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2014年〕启水务依复第001号启东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明原告所申请的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属于重复申请;

5、电子邮件发送网页截屏图,证明被告已将案涉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发送至原告邮箱;

6、双挂号信回执,证明被告已经向原告邮寄了案涉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所有内容且原告已经签收。

原告诉称

原告吴*新诉称,我于2014年9月21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告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告公开对我的行政许可决定。被告于10月14日邮寄给我答复书。因我所申请的信息属于被告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被告既未主动公开又未告知我获取该信息的方式与途径,被告的行为违法,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职责。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2014年第QDSWJ140920启东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及邮件回执,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

被告辩称

被告启东市水务局辩称,我局在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公开了其所申请的信息。同时,此前原告已就全部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申请进行公开,被告也已告知了原告相应的查询方法,就原告所申请的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依据属于重复申请。综上,我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各自所举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真实合法,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1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公开“对吴陈*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包括准予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水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格式依**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示范格式)及依据的法律法规”的信息。被告于10月14日作出﹝2014年﹞启水务依复第002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将原告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相关材料信息,以复印件的形式向原告进行了公开。

另查明,2014年9月18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公开包括“全部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信息”。被告于10月14日作出﹝2014年﹞启水务依复第001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原告其所申请的全部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信息可以通过http://water.qidong.gov.cn/col/col18366/index.html的网址进行查询,或者通过中央人民政府、**利部和省政府网站查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依法具有受理和处理其职责范围内相关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职责。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进行了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作出了书面答复并附原告申请信息的复印件,符合有关的程序规定,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原告在获取了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后,申请公开行政许可所依据法律法规的信息,因被告就此已向原告进行了公开,其申请属于重复申请,被告不予答复,并无不当。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开户行:中**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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