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陆**诉被告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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