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与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陆**诉被告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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