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施建飞诉启东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施**向本院起诉称:其长期居住在启东市xx镇xx村x组x号,并获得启东**源局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启东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产权证。后由于该房产所在地块涉及征地拆迁的缘故,启东**源局在未完成全部拆迁及房屋安置补偿没有完全落实的前提下,于2014年1月16日与启东**服务公司就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2014年7月,由于建设项目施工需要,起诉人的合法房产未经法律程序,被暴政拆掉。起诉人的房屋居住及土地使用权利遭到不法侵害。现起诉要求依法撤销启东**源局与启东**服务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达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起诉人施**原坐落在启东市xx镇xx村x组x号的房屋虽在启东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1月16日挂牌出让确认给启东**服务公司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由于该处土地性质已经征收程序由集体土地转换为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征收行为与国有土地出让属不同行政行为,对起诉人施**房屋产生权利义务影响的是集体土地征收行为,国有土地出让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起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施**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