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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邦建与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欧*建因与被上诉人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4)连东行初字第005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欧*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欧*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欧*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欧**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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