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欧*建因与被上诉人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4)连东行初字第005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欧*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欧*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欧*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欧**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