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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管理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连**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9月14日作出缴纳规费决定书,并向被申请人送达缴纳规费决定书。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该缴纳规费决定书未生效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连云港**管理委员会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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