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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连云港**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3)

案件描述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1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海人社察理字(2014)第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8日前依法支付庄*工资4890元、张**工资3750元、张**工资4571元,并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即庄*2445元、张**1875元、张**2285.5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海人社察理字(2014)第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申请人据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海人社察理字(2014)第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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