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连云港**管理局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区鸿鹏旅馆申请强制执行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6月4日以被申请人已自动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城市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