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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东海**堤防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东海县蔷薇河堤防管理所不作为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2015年5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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