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资源局与连云港市**理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2)

案件描述

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等规定,作出连国土资监(04)罚字(2014)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伍*的罚款,合计罚款叁拾万元整。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5月21日,申请人以双方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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