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华诉被告灌云县医疗保险管理处、灌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与董*和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周**与东海县公安局张湾派出所、东海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孔**与东海县桃林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东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于**、陈**等与连云港**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灌南县监察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连云**资源局与连云港市**理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2)
刘**与东海县曲阳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